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拓宽年轻干部的培养渠道,加大年轻干部的培养力度,提高其管理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丰富其工作经历,拓展其工作视野,增加其工作经验,并促进学校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交流,学校决定在校内开展行政、教学等岗位青年骨干交叉挂职锻炼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挂职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原则性强,理论与政策水平较高。公道正派、克己奉公、廉洁自律;
(二)顾全大局、敢于担当,有较强的执行力。勤奋敬业、乐于奉献,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
(四)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三条 挂职岗位安排与方式:
(一)挂职岗位为学校职能部门或学院的副职或助理岗位。每年具体岗位的确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商各职能部门、学院确定;
(二)挂职锻炼的原则为行政、教学等不同岗位人员交叉挂职。
第四条 挂职岗位人选确定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组织部提出初步岗位计划和人选;
(二)党委主要成员进行沟通;
(三)党委常委会决定通过。
第五条 挂职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挂职人员的选拔于每年的1月份进行。
第六条 挂职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同时承担挂职单位和派出单位的工作,主要工作在挂职岗位,派出单位应适当减少挂职干部的工作量。挂职岗位的具体工作由挂职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具体安排。
挂职干部参加挂职单位或部门的有关工作会议,全面了解、参与挂职单位或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实行派出单位或部门与挂职单位或部门共同管理,以挂职单位或部门管理为主的形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 挂职期满,党委组织部对挂职干部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挂职干部挂职锻炼期间的人事关系和待遇不变。
第十条 挂职作为实践锻炼方式,是培养青年骨干的重要措施,不与干部任用直接挂钩。挂职锻炼结束后,挂职人员回原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