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和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吉林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吉公办字〔2012〕24号)及有关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现职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离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
(一)根据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登记备案人员”的规定,我校现职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离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列入“登记备案人员”范围,接受本规定管理。
(二)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根据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二、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程序
(一)现职处级干部和离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本人填写《长春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党委组织部提供),报分管校领导、主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批准。离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还需经离退休工作处批准。
(二)经批准后的《长春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由本人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并依此办理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批手续;
(三)现职副厅级以上干部(校领导)填写《省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呈报表》(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提供),提出申请,报省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备案。
三、因私事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集中保管
(一)列入本规定管理人员的因私事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使用后必须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现职副厅级以上干部按照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办理)。
1.首次或再次申领护照(通行证)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10日内交至党委组织部;
2.首次或再次申领护照(通行证)后,立即出国(境)的,按本规定直接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3.护照(通行证)使用后,须在回国(入境)后10日内交至党委组织部;
4.新提拔的属于上述管理范围的干部,之前持有效因私事出国(境)护照(通行证)的,须在任职后10日内交至党委组织部;
5.因遗失等原因,不能按时交至党委组织部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二)党委组织部在收到列入本规定管理人员的因私事出国(境)护照(通行证)后,须出具收据给本人。护照(通行证)由组织部指定专人专柜妥善保管,已过有效期的退还给本人。未经批准,不得将证件交给证件持有人或其他人员。
四、因私事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使用
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因私事出国(境)需要使用因私护照(通行证)的,由党委组织部根据《长春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上的审批同意意见,将之前集中保管的因私事出国(境)护照(通行证)交给使用者本人。
现职副厅级以上干部因私事出国(境)护照(通行证)的使用按照省委组织部有关程序办理。
五、现职处级干部和离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
(一)现职处级干部和离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实行报告登记制度,按照组织管理权限和因私事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党员干部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三)干部任期内因私事出国(境)必须按期回国,要求延长出国(境)期限,须提前向有关部门及校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延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期,或延期超过规定期限,将予以免职,不保留待遇,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党员干部因私事出国(境)期间党费的缴纳、党籍的保留(停止)等按学校党委组织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干部因私事出国(境)期间工资、工龄、公职等,按学校人事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干部回国后,应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到,并将因私事出国(境)护照(通行证)上交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拒不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现职副厅级以上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按照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长春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4年1月10日
长春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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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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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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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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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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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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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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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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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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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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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国家(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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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后 联 系 方 式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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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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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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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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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是否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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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证件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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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境外停留 天。 |
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姓名职业、政 治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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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外 及港、澳、台主要亲属的姓名、 职业、政 治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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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
所在部门(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党委组织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干部工作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返校销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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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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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组织部制表
说明:
1.此表个人信息栏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并亲笔签字;各栏签署意见由本人负责办理,之后交组织部备案。
2.此表正反面打印。